商业模式: 如何将属地范围内发生业务的税留存在本地?这是全国3389个行政税区都提出的问题。灵税宝【即时结算】业务切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最上游,实现增值税业务发生地留存。 解决方案优势: 1.增加政府税收。 2.掌握主动权:打破了“没有政策限制,只有人为监管要求”的税务行业惯例,在合规合法前提下将税务接口的主动权掌握在政府、企业手里,不受税务局政策、人为因素影响,没有系统性风险。 3.全流程线上自动化报税:配送员零 门槛使用,解决线下税务大厅报税难问题。 4.通过 1.2.1 AI财税管理 规避税务系统性风险,客户无受票风险。 5.通过 1.3.1 即时结算管理 大幅降低客户经营成本,最低结算费用可降至4%(成本6.72%)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市场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3号)⾃2024年8⽉1⽇起施⾏。 政策规定: 1.第十条 规定:没有法律、⾏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产经营成本的内容: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社会保险费等⽅⾯的优惠; 4.其他影响⽣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政策解读: 1.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14项重点改革任务,其中“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排在首位。“高水平”的市场经济体制无疑是“更公平”的经济体制。8月1日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就开始对部门和地方政府影响公平竞争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17种具体行为从源头上予以禁止,而首当其冲的就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政府和企业方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如何延续?灵税宝推出的 1.3.1 即时结算管理 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依然能延续客户结算返点模式。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0号)已经2025年6月13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 政策规定: 1.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2.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如下,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 政策规定: 1.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 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2.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如下,自2025年10月01日起施行. 政策规定: 1.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政策解读: 1.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哪些调整 ?
1.1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公告》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例1: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1.2 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
为加强平台风险管控,规范平台业务安全运行,降低公司、政府、税务监管成本。按照“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行、在发展中规范和在规范中发展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贯穿平台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监管体系,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事前风险控制: 1.开票方单位征信数据验证,通过对市场监管、税务征管、税务稽查、法院、银行、公安经侦、公安刑侦等近40项公开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实现1.4.1 大数据风控系统 的智能预警,如果出现异常,系统自动阻止开票。 2.接入美团、饿了么业务流数据,如果业务流数据和开票数据不一致,系统预警,自动阻止开票。 事后风险控制: 1.抽检回访,除监管部门要求之外,客户服务部每月对平台上注册的C端自然人进行 电话跟踪回访,核对对方在平台备案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查验其个人信息与注册信息是否一致,保证自然人信息和业务的真实性,禁止使用空号、他人手机注册或信息备存。